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34號
TCDV,104,補,834,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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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吳妮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56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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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