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美鶯
被 告 張欲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4,320 元【計算方式:68144
30=20443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