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97號
TCDV,104,補,797,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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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美鶯
被   告 張欲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4,320 元【計算方式:68144
30=20443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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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