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15號
TCDV,104,補,101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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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張永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6,
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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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