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張永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6,
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