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萬全企業社即楊曜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寬精機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9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