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290號
TCDV,104,監宣,290,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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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張進和
相 對 人 張 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項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臺中縣大安鄉農會帳號○六○○○○○○○○○○○○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一 0三年度監宣字第三0七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子張松男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曾向臺中市大安區農會分別借款 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六千元、一百零九萬四千元、一百 三十萬元,合計三百三十九萬元,需支付借款本息,加以平 日照顧養護及醫療費用支出龐大,實有處分相對人不動產之 必要,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許 聲請人出賣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監護 人、張松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本院一0三年度監宣字第三0七號民事裁定、 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閱無訛,自堪認 為真實。聲請人為清償相對人之債務及照顧養護相對人之需 ,須出售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經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張松男之同意,更已獲得相對人其他親屬張碧霜、尤 張碧桂張瑜玶張碧瑞張嘉恆之同意等事實,業據聲請 人提出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放款餘額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 團體會議記錄、印鑑證明、親屬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買 賣契約書、同意書、存摺、圓晟顧問有限公司外勞交接紀錄 表等件為證,復據本院調閱一0三年度監宣字第六0一號財



產清冊報告事件,經核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尚有債務,且已無自理 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需 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處分,支付 相對人每月之醫療費用及其生活所需,並維護相對人相關之 財產權益,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不動產, 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生活、醫療費用之必要。綜上,本件 聲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 為相對人療養身體之用,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變賣所得價金均存入相對人設於臺中縣大安鄉農會帳號0六 ○○○○○○○○○○○○號帳戶內。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二一一 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二、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五九 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三、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三七 六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二五五九分之二五九0)。四、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五0 二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二五五九分之二五九0)。五、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六、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七、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八、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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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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