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170號
TCDV,104,消債補,170,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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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貴枝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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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
│ 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併說明與│
│ 出租人間有無親屬或其他特殊情誼。 │
├───────────────────────────┤
│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債務人之103年度之 │
│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㈣應補正聲請人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及長女)近一個│
│ 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2 │
│ 、103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聲請狀僅檢附1次性單據)。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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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