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秦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秦志文
秦志勳
秦志燕
陳宏昇
陳宏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志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
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表:
一、就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是
否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不符?即是
否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均應納入計算?
二、請原告陳報原告與被繼承人於「結婚時」、「一○三年八月
二十日」之資產、負債明細,憑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
差額。
三、原告主張分割方案中,關於分割後,由被告秦志業、秦志燕
繼續與被告秦志文保持分別共有部分,因未得被告秦志文之
同意。故請原告另行陳報關於此部分之其他分割方案,或請
被告秦志文具狀表明同意於分割後,與被告秦志業、秦志燕
繼續保持分別共有。
四、就原告主張之喪葬費用部分,是否應由原告先自遺產中之存
款部分,優先分割取得,較為適當?
五、除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得選擇先自遺產中,優先分割
取得外,其餘之遺產分割方式,是否應採逐一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一物一分割(補償)」,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