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466號
TCDV,104,家親聲,466,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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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66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陳世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馨茹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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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