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日興
被 上訴人 鄒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家補字第六九九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係依兩造於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簽立之離婚協 議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履行契約,給付扶養 費,並經原審判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嗣上訴人 另以:上開離婚協議書並未經二位離婚證人親見親聞,該離 婚協議書依法應屬無效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兩造婚姻 關係存在,現由本院以一○四年度家補字第六九九號確認婚 姻關係存在事件受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卷審閱無訛。是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日後發生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賢
法官 莊嘉蕙
法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