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簡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周繼志
被 告 戴東權
戴東科
戴麗華
林景星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張金玉所遺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戴東權前於民國83年8月10日、83年8月 18日向原告借款265萬元及78萬元,嗣因被告戴東權未依約 繳納本息,經原告行使抵押權,已由鈞院以90年度執字第 1940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擔保品以清償債務,分配拍賣款 後,原告債權尚有1,834,976元未獲清償,原告對被告戴東 權亦已取得鈞院97年度執字第23572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 戴東權自應就原告未足額受償之債權負清償責任。被繼承人 張金玉於98年4月19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 為其繼承人並已就附表一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然迄未分割 遺產或辦理分割登記。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經查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戴東權原得以行使遺 產分割請求方式取得財產以清償原告之債務,惟被告戴東權 迄今仍怠於行使其權利,且被告戴東權亦已陷於無資力,原 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被 告戴東權行使對被繼承人張金玉之遺產分割權利,為此,依 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戴東權請 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金玉於98年4月19日死亡,被告均為其 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張金玉死亡時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而原告對被告戴東權有債權存在,業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借據、本院90年執字第 19403號執行分配表、97年度執字第23572號債權憑證、土地 暨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亦有臺中市○里地○○○ ○0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函暨繼承登記資 料附卷可稽。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四、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 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 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原 告對被告戴東權有前開債權存在,且系爭如附表一之財產為 張金玉之遺產,被告均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系爭如 附表一之遺產為公同共有人。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被告戴東權 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 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自屬可取。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 戴東權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張金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 有理由。
五、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金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云云,因被告均未到庭表示意見,而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 遺產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告 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較為有利;再斟酌被繼承人張金玉 於98年4月19日死亡迄今已逾6年,就其所留遺產迄未能分割 ,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附表一所示 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較為妥適,爰判 決如主文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遺產所在及面積 │權利範圍 │
├──┼──┼───────────┼──────┤
│ 1 │土地│臺中市大里區華城段951 │全部 │
│ │ │地號,面積66.99平方公 │ │
│ │ │尺。 │ │
├──┼──┼───────────┼──────┤
│ 2 │房屋│臺中市大里區立仁一路 │全部 │
│ │ │178巷21弄15號 │ │
└──┴──┴───────────┴──────┘
附表二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戴東權 │ 1/5 │
├─────┼───────┤
│戴東權 │ 1/5 │
├─────┼───────┤
│戴麗華 │ 1/5 │
├─────┼───────┤
│林景星 │ 1/5 │
├─────┼───────┤
│林欣儀 │ 1/5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