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林景源即林景源建築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李林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事件 ,經本院以 103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870元及鑑定費 11,25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120元(計算式:2,870+11,250=14 ,120),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