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567號
TCDV,104,司聲,567,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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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廖麗絹
相 對 人 冠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超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法定代理人 游惠美
法定代理人 王之英
相 對 人 王中平即王教平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266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冠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中平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8,028元(含支付命令5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28元,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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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