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663號
TCDV,104,司票,2663,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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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湘婷賴寶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賴「寶」貴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因與所附證物不符)
  ㈡補相對人何湘婷賴寶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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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