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57號聲 請 人 吳嘉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畊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票號WG3606151) (因金額及發票人 不清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