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600號
TCDV,104,司票,2600,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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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馮華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涂宜鑫黃緯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示本票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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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