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554號
TCDV,104,司票,2554,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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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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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