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502號
TCDV,104,司票,2502,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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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福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示日為何?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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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