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659號
TCDV,104,司票,1659,2015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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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抗 告 人 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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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