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建國
相 對 人 陳俊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俊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2年1 月2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6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1月11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並經登記。嗣相對人於102 年1月29日向其借款2,22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計尚欠本金2,025,409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貸 款明細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4年5月1日中院東非柒104年 度司拍字第150號函徵詢相對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此 函於104年5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而相對人遲於104年5月18日 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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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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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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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太平區 │新光 │ │292 │建│3346.53 │10000分之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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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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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 │臺中市太平區新│013層鋼筋混凝土 │十一層73.01 │陽台10.42 │全部 │
│ │ │光段292地號 │造 │合計73.01 │ │ │
│ │ ├───────┤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新│ │ │ │ │
│ │ │福十六街45號11│ │ │ │ │
│ │ │樓之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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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275.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 │
│之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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