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49號
TCDV,104,司拍,149,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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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劉美雲
相 對 人 石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威得於民國86年5月13日向案 外人劉敬華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並以相對人石蘭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於 103年11月28日移轉登記與聲請人劉美雲。詎聲請人已於104 年1月22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債務人王威得請求清償借款債權 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存證 信函本等影本為證。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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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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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神岡區 │三角子│ │335-4 │建│ 494 │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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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神岡區 │三角子│ │335-10 │建│ 12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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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28 │神岡區三角子段│住家用 │1層: 40.67│陽台:9.25│ 1/1 │
│ │ │335-1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44.05│ │ │
│ │ ├───────┤共3層 │3層: 44.05│ │ │
│ │ │神岡區三社路42│ │突出物: │ │ │
│ │ │之18號 │ │ 15.87│ │ │
│ │ │ │ │合計:144.64│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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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