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2號
TCDV,104,司執消債更,32,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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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長賢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書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 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4月22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函覆結果所示,本件5位債權人中,債權人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等4位債權人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間內表示同意,依本法第60條第1項 規定視為同意,惟本件同意之債權人人數並未逾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故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 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債權表、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 執、債權人所提書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 資約新臺幣(下同)37,000元,包含本薪、加給、全勤及 加班費用等各項津貼,並已扣除勞保、健保及福利金等費 用,此外並無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平均為40,120元等情, 有本院104年4月21日訊問筆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益全機械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 收入。
㈡債務人與未成年長子、父母親、兄長及其子女、妹妹等7 人共同居住於母親名下之房屋,房屋貸款每月8,407元由 兄長負擔,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計約為24,100元,包含分擔水電瓦斯費1,300元、個人及 家庭日用雜支2,000元、餐費6,000元、交通油資800元、 通訊費用1,000元,扶養費用包含扶養父親(38年次)3, 000元,父親領有殘障津貼4,700元,惟其右大腿截肢,目 前尚未裝置義肢,且每週須洗腎三次,所須醫療費用較高 ;另扶養長子(88年次,高中一年級)每月10,000元,包 含學費3,000元及車資1,000,目前領有單親補助1,900元 ,長子由債務人單獨扶養,另長女則與前妻同住,由前妻 負責扶養等情,有本院103年11月12日訊問筆錄及103年11 月3日陳報狀(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卷宗)、104 年4月21日訊問筆錄、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房貸繳 納證明、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費用相關收據、 債務人長子及父親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 、家庭結構、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屬生活 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 開生活必要支出,並提撥逾半數年終獎金攤提後,願提出 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每期12,500元之更生方案,



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 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償。
㈢末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64,368元 ,此外,債務人名下已無有效保單或財產等情,有債務人 之財產收支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 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清單在卷可參。 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900,000元,已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㈣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均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 略以:⑴年終獎金應提出九成列入更生方案增加清償;⑵ 債務人每月必要消費支出應以11,860元、長子扶養費應以 7,083元、父親扶養費應以3,953元列計,合計每月必要消 費支出為22,896元,故應再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經查:⑴ 年終獎金係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且往往取決 於雇主對受僱人工作表現之主觀評價、當年度經濟狀況及 公司營運之良莠而定,並非受僱人必然取得之固定收入, 且如其將部分用於年節特別需求,亦屬社會生活基本必要 支出;本件債務人已將年終獎金提出逾半數列入清償,可 認符合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應屬公允。⑵ 債務人列計個人必要消費支出11,100元及父親扶養費用3, 000元,實已低於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1,860元,亦較 債權人上開主張元為低,堪認此部分均已屬撙節支出;另 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 ,此僅屬稅捐上之優惠,與納稅義務人因扶養而實際上支 出、負擔金額之計算,並無關聯,且關於未成年子女具體 之扶養費數額,需考量父母親各自經濟能力以為負擔,並 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成長發展及保護照顧,本無一定之標準 ,依照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之 費用,實遠超過以財政部國稅局所公佈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每年85,000元,核債務人所列長子扶養費尚包含學費等教 育費用,難認有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之情事,是債權人 之主張,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 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



,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 人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 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 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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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