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02號
TCDV,104,司促,15502,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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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林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葉翎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或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全部,並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暨釋明請求憑證與原
   因事實之關連。
  ㈢請補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之釋明暨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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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