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林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葉翎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或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全部,並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暨釋明請求憑證與原
因事實之關連。
㈢請補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之釋明暨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