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01號
TCDV,104,司促,15501,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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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1號
債 權 人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陳國昌即陳玟龍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
   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間連帶負清償責任,如是並請釋明其
   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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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