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5號
債 權 人 蔡碧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緹諾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