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債 權 人 廖采恩法定代理人 陳貞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宜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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