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劉佳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延滯第一個月者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者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每遇有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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