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20號
TCDV,104,司促,14920,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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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謝宗翰即謝永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2,5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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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