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79號
TCDV,104,司促,14879,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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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皓鈞
債 務 人 張冬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皓鈞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張冬法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53,1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皓鈞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0,22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冬法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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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