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98號
TCDV,104,司促,14798,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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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辰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辰伊於97年12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辰伊自103年10月至103年06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13,046元,但於104年1月2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788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13,83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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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