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珈銜
債 務 人 張繢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珈銜前就讀立仁高中邀同債務人張繢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
幣47,4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珈銜自民國104年01月01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9,170元及自民國103年12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繢乙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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