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45號
TCDV,104,司促,1474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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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澤承即李崇誠
債 務 人 許義芳
債 務 人 許李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許義
  芳、許李鳳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7,54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自民國104年01
  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5,236元及自民
  國10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4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許義芳許李鳳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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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