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澤承即李崇誠
債 務 人 許義芳
債 務 人 許李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許義
芳、許李鳳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7,54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自民國104年01
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5,236元及自民
國10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4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許義芳、許李鳳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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