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31號
TCDV,104,司促,14731,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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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忠賢於民國9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104481元整及自
  民國0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遲延利息。2.及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8517元整,手續費
  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
  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
  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自民國0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2299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延遲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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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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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忠賢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04481│     │2月2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忠賢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8517│     │4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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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