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
債 權 人 曾憲政即達鋒電信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
「啓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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