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58號
TCDV,104,司促,14458,201505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債 權 人 蔡曜鴻
債 務 人 魏璟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