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5號
債 權 人 陳楷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蔡政哲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蔡政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退票
理由單所載發票人僅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㈡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
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應
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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