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55號
TCDV,104,司促,1445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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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5號
債 權 人 陳楷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蔡政哲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蔡政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退票
   理由單所載發票人僅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㈡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
   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應
   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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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