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債 權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徐沐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若
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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