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09號
TCDV,104,司促,14409,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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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債 權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徐沐村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若
  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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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