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8號
債 權 人 櫻花村上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川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紫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黃紫晴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所載「北太平區」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
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