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51號
TCDV,104,司促,14351,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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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
債 權 人 康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康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或補受任人為陳世遠之委任狀)
  ㈣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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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