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
債 權 人 康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康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或補受任人為陳世遠之委任狀)
㈣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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