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02號
TCDV,104,司促,1430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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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債 權 人 陳邱素玉即德勇起重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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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