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慧芬
債 務 人 銘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