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24號
TCDV,104,司促,14024,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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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趙乙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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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