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12號
TCDV,104,司促,14012,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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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洪宗毅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133,803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53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133,80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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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