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909號
TCDV,104,司促,13909,201505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蔡廷鈺即蔡維峰
債 務 人 蔡樺暐即蔡友翔
債 務 人 劉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蔡廷鈺即蔡維峰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蔡
   樺暐即蔡友翔劉美鈴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六筆,金額158,95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蔡廷鈺即蔡維峰自應還款日民國104年02月03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4,324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蔡樺暐即蔡友翔劉美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