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748號
TNEV,106,南簡,748,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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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48號
原   告 李鹹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李慶芳
      李榮錫
      陳李素美
      施李素娥
      李宜芳
      李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南簡補字 卷第8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答詢表 、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南簡補字卷第9至13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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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鹹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