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愁華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888元及費用1057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陳愁華於民國89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7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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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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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愁華 46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03510│0000000000│04月23日起 │ │ │
│ │元 │86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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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愁華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11元│0000000000│04月23日起 │ │點三九 │
│ │ │2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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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陳愁華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289元│0000000000│04月23日起 │ │點七九 │
│ │ │2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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