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債 權 人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大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啓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聲請狀末台端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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