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01號
TCDV,104,司促,13501,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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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
債 權 人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啓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台端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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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