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52號
TCDV,104,司促,13452,201505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伊泛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治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秉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支票提示日104年1月12日
   之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伊泛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