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頤璇
債 務 人 姚坤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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