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48號
TCDV,104,司促,13448,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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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頤璇
債 務 人 姚坤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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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