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323號
TCDV,104,司促,13323,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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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務 人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張坤林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張顏玉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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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