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746號
TNEV,106,南簡,746,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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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思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5,850元之訴 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本院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卷第17-23頁),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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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